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办法
进口管理办法
投资额内进口商品
进口投资额内的配额商品,免领配额证明。企业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放,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方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中国海关对减免税进口商品实行年限监管: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监管期为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监管期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监管期5年。
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商品
进口配额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特定登记商品,企业需办理进口登记证 明,海关凭登记证明验放。进口其他商品,海关凭企业进口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以上进口商品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加工贸易
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已获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审批加工合同,在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设 立保证金台账,并向海关提供进口合同,海关审核后凭预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单》。受理银行凭“联单”收取100元手续费,签发《银行保 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交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凭已办妥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进口料件,在规定的加工期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后,由海关核销并签发台账核销单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核销手续。
自199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纳入国家进口总量,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
开展属中国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数量进行审批管理。凡设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出口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生产出口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收购其他产品和超范围经营。
海关验放依据 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不属于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合同等有关单证验放。对属于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配 额出口许可证验放。其中,属进口料件加工后出口的商品,出口后需由海关签发台账核销单交企业和银行进行核销。
出口配额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须凭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及出口规模提出年度实际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进出口许可证发放
设在广州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属配额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自产的、属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凭有关批 文,按如下分级管理范围申领进出口配额许可证:①凡属省级发证机关核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商品,均向广州市外经贸委申领;②凡属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 发的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均向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申领。
进出口检验
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广州卫生检疫局、广州动植物检疫局分别是广州各口岸执行商品鉴定、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法定机构。
商口检验
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商品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等鉴定以及海损鉴 定、集装箱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货载衡量、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广州商检局还按有关法律法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 般产地证。
凡是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投入或购买的设备及物资到货后,收货人应向商检机构申请品种、质量、数量和价值鉴定,会计师事务所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作股东实际投资的鉴定依据。
卫生检疫
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等在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递人,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须由进口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输 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给检验符合中国国家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 行。
动植物检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范围如下: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
●进境供拆解用的废旧船舶。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其他法律、法规、贸易合同等规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物品。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水果、蔬菜和植物性配餐料的,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都必须事先征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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