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非公经济维权中心工作规则(试行)_中共潜山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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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非公经济维权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17-07-15 17:13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非公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公企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有限公司以及发起人为自然人且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非公企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出投诉:

    (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非公经济维权中心具体负责受理和处理非公企业投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非公企业投诉;

    (二)督察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通报非公企业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四)组织与非公经济投诉有关的政策研究、经验交流活动,提出进一步改善非公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工商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诉的受理、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投诉工作程序

    (一)投诉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维权中心办公室提出诉求,办公室根据投诉的事实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甄别决定是否受理;

    (二)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应当向维权中心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示等内容;

    (三)口头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经投诉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维权中心处理投诉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维权中心、经济110直接调查处理;

    (二)由维权中心转交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三)上报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联合调查处理。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维权中心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的;

    (二)对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

    (三)投诉人对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提起的投诉;

    (四)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五)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

    (六)匿名投诉;

    (七)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已作出处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维权中心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回避。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或其他资料要求保密的,维权中心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维权中心及有关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时,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与投诉相关的证据材料,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维权中心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投诉,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投诉,维权中心、承办单位应适时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向投诉人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对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办理的投诉,一旦中止办理的条件消失,维权中心和承办单位应当即时恢复办理,办理时限顺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经调解、协调投诉事项得以解决的;

    (二)投诉机构已做出处理意见的;

    (三)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处理中发现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处理决定未提出异议又拒不执行的,维权中心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其他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维权中心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维权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经济科(近圣街34号),联系电话:5571101、5513048。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安庆市非公经济维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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